(2017)闽02民辖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庄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庄俐,张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鑫、尹婧,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俐,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良佳、念建辉,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丽辉,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庄俐、原审被告张丽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2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伟上诉称,其与张丽辉的住所地确实××晋江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庄俐据此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明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张伟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