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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代某1与代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1,代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1,男,生于1952年12月15日,宜良县人。被执行人:代某2,男,生于1983年3月7日,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代某1与被执行人代某2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某2自动履行了5600元执行款。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代某1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