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耿义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耿义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0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时代家园1号楼S7、S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30549H。负责人:郑明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增,支行风险合规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革,支行个人金融部职员。被告:耿义棚,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被告耿义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核准,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08的信用卡,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激活该信用卡后,多次透支额度,且到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成讼。耿义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耿义棚系黑龙江省望奎县人,且经本院送达核实,在天津市××王××镇××排查无此人;虽双方约定:“提起诉讼者,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合约签订地不明。故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