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鲜永刚与徐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永刚,徐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209号原告:鲜永刚,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国,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鲜永刚与被告徐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鲜永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永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鲜永刚负担。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