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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鲜永刚与徐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永刚,徐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209号原告:鲜永刚,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国,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鲜永刚与被告徐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鲜永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永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鲜永刚负担。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