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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2刑初1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回族,生于1993年1月1日,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原县。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在逃)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派出所依法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24日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看守所,后被海原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带回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建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以给赵某甲、黑某甲、黑某乙、李某乙帮忙贷款为名骗取该四人现金人民币5600元、5600元、5600元、9200元;2.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以给田某甲贷款为名骗取田某甲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经田某甲追要李某甲将该笔现金退还给田某甲;3.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给田某乙帮忙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田某乙现金人民币11000元;4.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给田某丙、田某丁、黑某丙、黑某丁、杨某某帮忙贷款为由,骗取该几人现金人民币分别为8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现金,李某甲家属已将田某丙、田某丁、黑某丙、黑某丁现金退还给该几人。5.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冒充退伍军人以给赵某乙帮忙找工作为名先后骗取其现金合计27050元。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123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忙贷款为由,骗取赵某甲现金人民币5600元、黑某甲现金人民币5600元、黑某乙现金人民币5600元、李某乙现金人民币9200元,案发后退还。2.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以给田某甲贷款为名骗取田某甲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经田某甲追要李某甲将钱退还。3.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给田某乙帮忙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田某乙现金人民币11000元,归案后退还。4.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忙贷款为由,骗取田某丙现金人民币8000元、田某丁现金人民币3000元、黑某丙现金人民币2000元、黑某丁现金人民币3000元、杨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退还。5.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冒充退伍军人以给赵某乙帮忙找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赵某乙现金合计人民币27050元,案发后退还。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生于1993年1月1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海原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下午上海市外滩派出所接到信息数据平台指令,称四川南路50号汉庭快捷酒店有逃犯,该局民警赶住该酒店,将网上追逃人员李某甲抓获。3.在逃人员上网住处登记表,证实李某甲系网上追逃人员。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同,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下载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书进行诈骗的事实。5.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实赵某乙给李某甲通过转账支付部分现金的事实。(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田某乙辩认,被告人李某甲系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其11000元现金的人;经黑某乙辩认,被告人李某甲系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其5600元现金的人;经赵某甲辩认,被告人李某甲系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其5600元现金的人;经黑某甲辩认,被告人李某甲系是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其5600元现金的人。2.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辩认,田某乙就是找其办理廉租房的人;黑某甲、赵某甲、黑某乙、李某乙就是找其办理贷款的人;海原县南门现代广告装璜部就是其打印假合同的地点;从海原县南门现代广告打印部提取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就是其诈骗时使用的假合同;陈丽就是给其打印农业银行贷款合同的人。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赵某乙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系以找工作为由诈骗其钱的人。(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3日田玉夫给我介绍说李某甲能贷上款,田玉夫拉的我到海原吃饭,吃的过程中李某甲给我说贷50000元需要5000元的跑路钱,我当时就给田玉夫给了5000元,田玉夫交给李某甲了,到春节过了也没贷出来款。3月底他说可以贷上款了,但还需要600元钱和买银镯的钱,我当时在银川,就让黑某甲交给李某甲了,过了五六天就联系不上他了,电话一直不接。李某甲一共骗了我5600元钱。2.被害人黑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0日左右,我弟弟黑某甲给我说他部子邻家老赵说贾塘乡堡台村李某甲能贷上款,一万元一千块钱中间费,我就让我弟弟给我说着贷五万元钱。12月24日早上,黑某甲打电话让我到老赵部子,我去后看见老赵、黑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我问李某甲贷款的事情,李某甲让我给他给五千元钱就行了,其他的说好着呢。然后我就跟黑某甲借了五千元钱当场给李某甲了。我弟弟也贷款,也当场给了李某甲五千块钱。大概一个月以后我给李某甲打电话问贷款的事,他说再等几天,之后我陆续给李某甲打了几次电话,他都说让等,一直到2016年2月13日我去银川看病,我弟弟打电话说让我回来,李某甲就这几天把款能贷出来,我回家后第二天在农村信用社门口碰见李某甲,他给我说明天一定能贷上款,晚上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等几天,我等不住就走银川看病去了,我在医院期间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要贷款保险的钱,一共600元,我借了黑某甲600元,让他给李某甲,我出院后就再没联系上李某甲,我才意识到被骗了,所以就报案了。李某甲一共骗了我5600元钱。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2月我邻居赵某甲说他认识贾塘乡堡台村的李某甲,能贷上款,我就让赵某甲联系。过了几天赵某甲让我到他部子,我去后看见里面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还有黑某甲,赵某甲问我贷款吗,我说贷,他说一万块钱一千块钱中间费,我问李某甲能贷上吗,李某甲说能,我想贷50000元,就给李某甲给了5000元现金,赵某甲也给李某甲5000元,黑某甲也给了5000元,黑某甲哥也给了5000元,李某甲说最迟到2016年1月10日就能把款贷上,之后李某甲和那个小伙子就走了,我也回家了。过了几天,李某甲来我部子让我帮忙再找几个贷款的人,我说找不上,他又说给我再贷50000元,我说行,我当时只有3000元,就给李某甲了,他拿上钱就走了。之后我打电话问贷款的事,李某甲都说再等几天。过完年大概十几天,李某甲打电话让我到田园居签合同,签完合同我们就回家了,直到2016年3月27日李某甲打电话说还要买银行保险和镯子,需要600元钱,我向黑某甲借了1200元交给李某甲,黑某甲给了1800元,李某甲拿上钱就走了。过了一两天我打电话问贷款的事,李某甲电话停机或不接电话,我才知道被骗了,就报案了。4.被害人黑某甲陈述,证实我和李某甲是赵某甲介绍认识的。2015年年底,我给赵某甲说我想从银行贷款,赵某甲说李某甲可以办贷款。过了一段时间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在他部子让我过去谈贷款的事情,当时我哥黑某乙也想贷款,我就叫上一起去了。见到李某甲时他说按2016年元月份就能把款贷出来,每人5万元,5千元的手续费。赵某甲准备贷5万元,李某乙准备贷10万元,我、黑某乙、李某乙每人给李某甲5000元,赵某甲说他在城里把钱给李某甲了,李某甲要了我们几个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联系我们说手续快办好了,让我们到海原去签合同,然后我、赵某甲、李某乙三人去海原县城的一个饭馆签合同,我、赵某甲、李某乙签了,我哥生病没来,李某甲说我哥的他看着弄,到2016年4月份的时候,他说款出来了,银行里还有买银镯和保险需要600元,我就又给他给了600元,第二天以后他就不接电话了,人也找不到了。他一共骗了我5600元钱。5.被害人田某乙陈述,证实我和李某甲是姑舅关系,2016年开始贾塘的李某甲经常在我的洗车行洗车,3月份的时候他说他花钱办了一套廉租楼,我就问他能给我办一套吗,他说能行并说要5000元钱,我就在洗车行门口将5000元给他了,过了几天我又在洗车行二楼给他给了1000元钱,希望他把廉租楼尽快给我办下来,3月20日他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都拿走了。我看他能办出来就问他能不能再办一套,他说能行,还得5000元,我说我没那么多钱,就在洗车行门口给了3000元,第二天给了2000元,他当时说4月1日领钥匙。到4月1日我打电话问时他电话关机了,联系上不人。李某甲以办廉租楼的方式总共骗我11000元。6.被害人田某丙陈述,证实李某甲给我兄弟说他能贷上扶贫款,我想通过李某甲贷10万元,李某甲说5万元钱3000元手续费,我兄弟当时就给李某甲3000元手续费,我有点不放心就没给。过了两天李某甲打电话要手续费,我在海原一个饭馆里给李某甲给了8000元,李某甲拿出来几份合同让签字按了手印,告诉我不到10天就能把钱贷出来,截止目前李某甲都没有有款贷出来。7.被害人田某丁陈述,证实李某甲给我说他能从农行贷上款,帮着贷上五万元的款,需要三千元手续费,我就给了李某甲三千元手续费,给钱时我父亲田玉清,我哥田某丙在场,到现在李某甲也没给我把钱贷上。8.被害人田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2月田某戊给我打电话说他认识一个人可以从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我兄弟就把我电话给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后面李某甲打电话问我贷多少钱,10万元5000元手续费,我说贷80万呢,李某甲说手续费4万,我让李某甲打了一个欠条,把4万元给了李某甲,后面李某甲给我把款没贷出来,把4万元钱还给我了。9.被害人黑某丁陈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我通过我妹夫田某丁介绍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告诉我办5万元贷款需要3000元钱手续费,让我打到他卡上,随后我就把3000元钱打到李某甲的卡上,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把我叫到海原县城的一个饭馆签合同,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李某甲、黑某丙、田某丁都在,从签完合同到现在李某甲都没有把钱从银行给我们贷出来。黑某丙给李某甲2000元手续费,杨某某给了3000元,田某丁给了多少我不知道。10.被害人黑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我通过我姐夫田某丁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说他可以从农业银行贷款,我想让他给我贷点款,过了几天我接到李某甲的电话,他告诉我5万元钱需要2000元手续费,让我打到他卡上,随后我就把2000元钱打到李某甲的卡上,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把我叫到海原县城的一个饭馆签合同,当时签合同的有我、李某甲、我姐黑某丁、田某丁,黑某丁给了3000元手续费,杨某某是我介绍给李某甲的,也给李某甲给了3000元钱的手续费。从签完合同到现在李某甲一直没有把钱从银行给我们贷出来。1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年底,我妹夫给我打电话说他认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能贷上款,贷款五万,要三千元手续费,我说能行,过了一段时间,我把三千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某甲,他到现在也没给我贷上款。12.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1月左右,我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甲的男子,后来见面后李某甲称自己是某部队的现役军人,有认识的人可以给我解决工作,并能安排在公安局工作,但是需要一定费用。2016年4月8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办工作的事让我给他三万元钱和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我说没有那么多,他说让我先给上两万,一万他垫上。当天中午一点多我把准备好的一万八千元钱在新汽车站门前交给李某甲。之后李某甲又以他给我垫付了钱为由多次向我索要5000元(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等方式支付给李某甲)。2016年9月10日李某甲给我发短信说工作办好了,但上班之前还要交一万元保证金,我当天就把四千元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转到李某甲×××,户名海晓娟的卡上,之后我在微信上问啥时候上班,他说过一段时间。到2016年10月16日之后再次联系他时联系不上了,我感觉自己被骗了,就报案了。13.被害人田某戊陈述,证实2015年春节以后,我介绍我哥田某甲在李某甲处贷款,他们具体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我只听我哥说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要办贷款的花销和手续费着呢,他在海原县宾馆门口给李某甲4万元,让李某甲帮忙贷款,过了两三个月我哥打电话问李某甲贷款的事情,李某甲电话关机了,我哥就说可能上当了。又过了几天,我哥在海原找到李某甲,并把李某甲当时开的小轿车扣住,让李某甲退钱,李某甲把车仍了自己跑了,李某甲舅舅找我哥并给我哥打了4万元钱的欠条,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我哥说李某甲舅舅给他给了3万元,剩余1万元到2016年8月份给,之后我再没问过。1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某甲是我孙子,李某甲给我说田进虎到他家要债,让我把款贷出来给他先借5000元,我说等我把信用社款还了再贷出来给你借。前几天,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田进虎又到我家来要钱并说李某甲让公安抓了。李某甲一直在外打工,他为什么借田进虎的钱我不知道。15.证人田某己证言,证实李某甲是我儿子,他常年在外打工。2015年底的时候,田某戊的哥哥田某甲给我丈夫打电话说李某甲答应给他从农行办贷款,拿走了他4万块钱,贷款也没有办下来,钱也不还,他在海原把李某甲抓住了,要扣车,我兄弟田剑就把他们都带到田剑家,我丈夫在电话里问田剑是不是真的,田剑说真的,当时李某甲开的田剑的车,田某戊哥哥堵住了,我丈夫李某丁就在电话里答应替李某甲还钱,田剑担保,当天晚上李某甲就回来了,我们就问,李某甲说把别人的钱欠下了,还了就行了,也没有具体说,我们也再没问。之后我们就向亲戚借了三万元钱,过了两天后的一个晚上,我兄弟田龙拿着借的三万元钱到田某甲家还钱,并和田某甲说好剩余一万到2016年年底还。2016年5月份的时候,田进虎问我李某甲在家吗,我说没在,田进虎说李某甲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见,李某甲拿了他15000元钱给他办无息贷款,到现在款也没贷出来,拿去的钱也没还,电话关机了。我就问是真的假的,田进虎说真的,我说李某甲如果真的拿了你钱等打工挣来了就还,之后田进虎就走了。到2016年8月份,我娘家的侄子田某乙在海原开的洗车行,他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李某甲答应给他办一套廉租房,并拿走了他1万元钱,到现在房没办下来,钱也没还,人也联系不上了,我说李某甲如果真拿了他的钱,到十月份我们先给他还5000元,田某乙就答应了。一个月前李某甲回来了,我就问李某甲欠别人钱是怎么回事,李某甲说已经欠了,他打工挣着还。有一天田进虎到我家问李某甲拿他钱怎么办,李某甲说他想办法还,李某甲还说他爷爷李某丙正办理三万元贷款,等款贷下来就给田进虎还钱,当时我们三个就去李某丙家,李某丙答应款贷出来后给李某甲转贷5000元,让给田进虎还钱。16.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冬天,田剑打电话给我说我儿子李某甲欠了别人的钱,我问了当事人是怎么回事,人家给我说李某甲说能帮着从农行贷上款,把他的四万钱骗了,贷款也没办下来,钱也不还,我就答应给还钱,我借了三万元给了田玉福哥哥,说好剩下的一万元到2016年8月份还,后来我听人说,我儿子李某甲以帮助贷款为由,还骗了其他人的钱,我答应给他们还,前几天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了。17.证人田某庚、田某辛证言,证实李某甲没有找过他们要求帮住贷款的事实。18.谅解书一份,证实2017年1月18日李某甲家属给黑某丙、田某丙、田某丁等人退还诈骗现金16000元,并希望司法机关对李某甲酌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2月底,田某戊让我帮忙给他贷五万块钱贷款,我说行,过了几天,田某戊在赵某甲的门市部给赵某甲说我能办上贷款。过了三四天,我、田某戊、田某戊的父亲、赵某甲四人在海原金城附近一个馆子吃了饭,赵某甲给我五千块钱让我帮他办贷款。过了几天,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邻居也想办,我就到赵某甲部子里,赵某甲给我介绍了弟兄两个,一个叫黑某甲、一个叫黑某乙,我就答应帮他们办贷款,黑某甲给我了一万块钱。赵某甲又说李某乙也想办,我就答应了,第二天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让到他部子来,我去后李某乙也在,李某乙让我帮忙办贷款,我答应了,李某乙当着赵某甲的面给我给了五千块钱好处费。过了几天,我到李某乙的部子说给他贷十万元,让他再给我三千块钱的好处费,李某乙答应了并当场给我给我三千块钱,之后这四个人打电话问贷款的事情,我一直说正办着呢,春节过后我没办法给这四个人说了,我就想了个办法,在海原南门的一家打印部让老板在网上搜了一份农业银行贷款合同,然后打了十几份,之后就给他们四个打电话让到田园居签合同,黑某乙在银川看病没来,其他三个都来签了。过了十天左右,我给赵某甲打电话说贷款快出来了,让他通知另外三人交贷款保险和购买银手镯,每个人五万贷款得交600元,第二天黑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李某乙部子拿钱,我到了后黑某甲给我了三千元现金,包括赵某甲六百、黑家弟兄两个每人六百,李某乙一千二,共三千元。我拿上钱后黑某甲让我给也们四个人写了一张欠条。2016年3月,田某乙说他想在海原要一套廉租房,他问我能要上吗,我说要着看,他问要多少钱,我说得一万块钱,最后田某乙给我五千块钱让我帮忙,过了几天田某乙又给了一千块钱让我吃饭,并说要我把要廉租房的事情重视一下。过了几天我又去田某乙的洗车行他问我要了几套廉租房,我说要了两套,田某乙说不行了给他也要两套,我说不好要,田某乙问我还得多少钱,我说还得五千块钱,田某乙说他有点紧张,给我给了三千块钱,我还拉着他在他亲戚家取了三千块钱。过了十来天,我给田某乙打电话说廉租房下来了,要交物业费拿钥匙,田某乙问得多少钱,我说给上两千,然后他就给我给了两千块钱。我一共拿赵某甲5600元,黑某甲5600元,黑某乙5600元,李某乙9200元,田某乙11000元。2016年2月,田某戊打电话说让我帮着给他大哥和二哥贷款,我们在海原宾馆门口见面的,田某戊大哥说他几个亲戚都想贷款,我说尽量办,说完,田某戊大哥给了我四万元和8份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在田园居饭馆让他们签了贷款合同,后来田某戊大哥打电话问贷款办的咋样了,他要做生意了,我说还没办好,他让我把四万元退给他,我家里人想办法把钱给他退了。在这之后,田进虎问我能贷上款吗,我说能行,田进虎给了我五千元,让我想办法给他、他大哥和他大哥的儿子三个人每人办上五万,并把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让我到海原南门一个酸菜牛肉面饭馆吃饭,吃饭时田进虎大哥又给了我四千元,又过了几天,田进虎大哥把我叫到海原又给了我三千元现金,到2016年2月底,田进虎大哥打电话把我叫到贾塘信用社门口给了我三千元和他二嫂子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我拿上走了,后来他们一直打电话问我贷款办好了吗,我把我私自打印的合同拿上让他们到海原喜临门饭馆签了,后来因为我把贷款没办下来,钱我花了,田进虎找我要钱,我父亲给田进虎等人说了一下,让我打工慢慢还。我只打听了一下贷款办不成,我再没办过。2015年到现在,我以给别人帮忙贷款和办廉租房为由,收取别人的好处费,总共骗了贾塘街上赵某甲5600元,黑某甲5600元,黑某乙5600元,李某乙9200元,田某乙11000元,田某戊大哥,二哥,田某戊大哥儿子,田彦福外甥等人4万元,田进虎,田进虎大哥,田进虎大哥的儿子几个人的15000元,总共是92000元,还有我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赵某乙,我给赵某乙说我在固原武警部队上班,认识银川公安上的,可以给她找个银川公安民警正式工作,需要三万元钱,赵某乙说她没那么多钱,第一次给了我18000元,第二次微信转账给了3000元,第三次微信转账1000元,第四次微信转账500元,第五次微信转账1500元,第六次微信转账500元,第七次微信转账1950元,第八次微信转账100元,第九次微信转账500元,一共是27050元。被告人出示的证据:赵某甲、黑某乙、黑某甲、李某乙、田某乙、赵某乙、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各七份,证实李某甲家属已将李某甲诈骗被害人的钱全部退还各被害人,各被害人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23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可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马风贵审判员  贺小平审判员  葛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