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世仲与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仲,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初32号原告王世仲,男,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祖籍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局长。原告王世仲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仲以被告已经停止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仲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世仲承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段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