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宋景寿、韩永月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景寿,韩永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宋景寿,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韩永月,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景寿与被执行人韩永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