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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光兴与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兴,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兴,男,生于1976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平,男,生于1981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诉人王光兴因与被上诉人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王光兴直接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王光兴自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但王光兴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光兴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光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曦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