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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琼与谭伟盼、陈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琼,谭伟盼,陈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1342号原告:黄琼,女,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亮,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谭伟盼,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增辉,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黄琼诉被告谭伟盼、陈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小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琼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孙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伟盼、陈增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被告谭伟盼作为借款人,被告陈增辉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实际出借47万),于2014年12月22日前归还。2014年12月29日,被告谭伟盼作为借款人,被告陈增辉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实际出借93万),于2014年12月22日前归还。2014年12月29日,被告谭伟盼作为借款人,被告陈增辉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双方之前两笔借款的利息进行了归拢,约定欠原告2014年12月29日及2014年11月21日两笔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565000元,7月10日前还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于7月30日前结清,包括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016年9月20日,为了对之前的债务和利息进行结算,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明确所欠的本息和还款的计划,被告陈增辉特别注明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了理清三方的责任,原告与两被告也签订了两份《个人借款协议》,分别对应之前的两笔人民币50万元和100万元的借款。同时,被告陈增辉也同意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两被告并未按照《还款计划书》还款,截至到起诉前,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117万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归还的利息最高按照36%计算,即从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扣除利息后,视为偿还本金人民币55940元,即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1344060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谭伟盼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4406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谭伟盼向原告支付原告追讨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4万元;3.被告陈增辉对被告谭伟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原告以被告谭伟盼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偿还了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由,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谭伟盼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406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2.借条;3.欠条;4.还款计划书;5.个人借款协议;6.个人借款协议;7.网银转账截图;8.网银转账截图;9.网银转账截图;10.律师费发票;11.原告当庭出示手机显示其通过网银转账律师费。两被告即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谭伟盼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内容如下:今收到黄琼借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于2014年12月22日前归还,特立此据!款项支付方式为:网银转账47万元,剩余资金3万元现金支付。该份《借条》下方的担保人栏有被告陈增辉的签名。2014年12月29日,被告谭伟盼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内容如下:今收到黄琼借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其中93万元转入被告谭伟盼账户,其余人民币7万元已用现金方式给付。该份《借条》下方的担保人栏有被告陈增辉的签名。2016年6月30日,被告谭伟盼出具一张《欠条》,内容如下:兹有欠黄琼20**年12月29日及2014年11月21日两笔借款利息(2016年1月至7月)共计伍拾陆万伍仟元正,7月10日前还壹拾万元正,余款于7月30人前结清,包括本金壹佰伍拾万。该张《欠条》下方的担保人栏有被告陈增辉的签名。2016年9月20日,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内容如下:“本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黄琼借款伍拾万元正以及于2014年12月29日借款壹佰万元正,共计壹佰伍拾万元正。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止,共计利息伍拾伍万伍仟元正。还款计划如下: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壹佰伍拾万元正。余下利息于2016年10月15日前归还玖万元正,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剩余利息肆拾陆万伍仟元正还清。逾期未归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份《还款计划书》的下方担保人栏于被告陈增辉的签名,并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还提交了两份《个人借款协议》,两份《个人借款协议》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如借款逾期拒不归还导致本协议产生的一切费用归被告谭伟盼支付或偿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例如律师代理费等)和其他不可预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陈增辉在上述两份《个人借款协议》上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栏上签名,并表示愿意作为本协议中被告谭伟盼的担保人,保证被告谭伟盼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的全部义务,及承担本协议所有条款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起诉前,被告谭伟盼向原告偿还了人民币117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利息后,被告谭伟盼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1344060元。被告谭伟盼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偿还了本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谭伟盼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344060元。原告委托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原告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已经向被告谭伟盼实际提供了借款,原告与被告谭伟盼之间的借款合同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谭伟盼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谭伟盼偿还尚欠的本金344060及相应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个人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陈增辉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谭伟盼没有依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陈增辉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增辉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原告黄琼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伟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琼偿还本金34406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134406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以34406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0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谭伟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陈增辉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增辉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伟盼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2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