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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日体与罗公各、何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体,罗公各,何长贵,李日体,罗公各,何长贵,李日体,罗公各,何长贵,李日体,罗公各,何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51号原告:李日体,男,彝族,现年69岁,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罗公各,女,彝族,现年35岁,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何长贵,已于2016年7月4日去世。(系罗公各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体与被告罗公各、何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日体在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日体提出在本院起诉后,因被告已经死亡,被告不适格,现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日体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日体负担。审判员  董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