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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任立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玲,任立江,李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1号原告:张晓玲,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韩廷瑞,昌黎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立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第三人李娜,女,199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张晓玲与任立江、李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因被告任立江出国海上打渔,联系不便,原告张晓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晓玲负担。审判员  齐俊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