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晓珍、张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珍,张少明,李月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787号申请人:孙晓珍,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张少明,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李月楠,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珍与被执行人张少明、李月楠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货款151500元、案件受理费1665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2197元。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0民初6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