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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党生与张则效、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党生,张则效,李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637号原告:陈党生,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则效,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成武县。被告:李治国,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成武县。原告陈党生与被告张则效、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陈党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党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党生负担。审 判 长  闫传才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王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