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军、李俊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李俊生,刘占春,王术柏,刘润增,窦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738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俊生,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占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术柏,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润增,男,汉族。被执行人窦传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军、李俊生、刘占春、王术柏与被执行人刘润增、窦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军、李俊生、刘占春、王术柏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润增、窦传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7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