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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毛腾芳与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腾芳,何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387号原告:毛腾芳,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何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委托代理人:沈红红,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腾芳诉被告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毛腾芳负担。审 判 长  颜少珠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