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毛腾芳与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腾芳,何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387号原告:毛腾芳,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何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委托代理人:沈红红,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腾芳诉被告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毛腾芳负担。审 判 长 颜少珠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