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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XX与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786号原告:XX,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庆丰,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生,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益权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