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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关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73号被执行人:罗关,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刑初9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罗关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罗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罗关应缴纳罚金4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3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