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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春申请杨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春,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7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春。被执行人杨贵。申请执行人张明春与被执行人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124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贵有位于XXXXX房屋一处(权证号码为XX**)、位于XXXXX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为XX**),以上房屋都抵押在银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贵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杨贵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