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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与台州美固缝纫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台州美固缝纫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26层7室。法定代表人:朱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美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下陈永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理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宝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美固缝纫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