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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2刑初2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趁到左权县羊角乡羊角村郭某某家串门之际盗窃郭某某金项链一条。经山西省平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重12.47克,价值人民币4115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该金项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左权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左权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人刘佳萍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