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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监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励明申请执行朱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明,朱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17号申请执行人:励明,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执行人:朱盛亮,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励明与朱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2)年郑执一字第347号】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一庭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