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马洪亮与张伟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亮,张伟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3民初476号原告:马洪亮,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张伟杰,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原告马洪亮与被告张伟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46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承诺为原告处理×××号车辆的违章,原告支付被告27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约定如不能处理违章,于2015年9月15日退还该款。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了13000元,剩余14600元至今未付。被告张伟杰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处理车辆违章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故被告持有原告剩余的146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洪亮14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被告张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自动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请交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指定开户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指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图壁县东街支行,帐户名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帐户号:×××(备注栏请注明案件号)。审判员 庞 海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尔巴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