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新辉、雷大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辉,雷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辉,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雷大珍,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王新辉与被执行人雷大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37900元,本院以(2016)闽0824执575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采取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雷大珍在案外人鲍茂传处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案外人鲍茂传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工程款,但被执行人雷大珍与案外人鲍茂传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诉讼中,工程款数额尚无法确定。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