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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初7号原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44595211D。法定代表人:张学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项城市环城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3735-3。法定代表人:栗金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举,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项城市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00593693-2。法定代表人:任哲,该市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华,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原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张子亚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