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旭、张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旭,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96号申请人:李旭,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军,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李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东市场4号楼沿磬云路1号、2号门面房。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东市场4号楼沿磬云路1号、2号门面房。保全价值8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李万云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以北人民路以东环宇·银河绿苑北区38#楼0501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94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申请人李旭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