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安定与李慧、胡宸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定,李慧,胡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定,男。被执行人:李慧,女。被执行人:胡宸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定与李慧、胡宸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4)莲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安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中和里小区4号楼12幢4单元40701室房屋。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慧、胡宸瑞已将西安市莲湖区中和里小区4号楼12幢4单元40701室房屋返还给申请人胡安定,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2015)莲执字第00634号执行决定书将李慧、胡宸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5年10月26日依据(2015)莲执字第00634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胡宸瑞坐落于西安市新城区陇海线以北太华路以东二马路以南,房产证号为Y15026966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将李慧、胡宸瑞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依法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亮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5日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参加人:巩杰唐国栋刘新浩汇报人:巩杰记录人:林亮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定与李慧、胡宸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慧、胡宸瑞已将西安市莲湖区中和里小区4号楼12幢4单元40701室房屋返还给申请人胡安定,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2015)莲执字第00634号执行决定书将李慧、胡宸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5年10月26日依据(2015)莲执字第00634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胡宸瑞坐落于西安市新城区陇海线以北太华路以东二马路以南,房产证号为Y15026966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将李慧、胡宸瑞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依法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我个人认为该案执行完毕,看大家意见。唐:同意该案执行完毕。刘: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