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孔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孔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597号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漱玉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佳芹,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孔惠,女,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孔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和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