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小霞、袁广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霞,袁广印,张四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霞,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广印,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审被告:张四春,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上诉人刘小霞因与被上诉人袁广印、原审被告张四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刘小霞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刘小霞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小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