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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邹国平、邓建均因与被上诉人邓开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国平,邓建均,邓开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730号上诉人:邹国平。上诉人:邓建均。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邓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峰,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国平、邓建均因与被上诉人邓开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费、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本案对前述费用支出情况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国平、邓建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