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阀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长沙阀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江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313号申请人:长沙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碧水春城1栋102房。法定代表人:梁细华。被申请人:长沙阀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沙田。法定代表人:陈建美。被申请人:陈江波,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沙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阀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阀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江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许柏荣以自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房产对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阀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江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许柏荣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天心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