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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聪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4号罪犯陈聪,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宋钿、杨敏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黄文章、陈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聪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罪犯陈聪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罪犯陈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从犯,且执行机关报减的考核期及起始时间已达三年五个月,考核分为4910分,获表扬8次,财产刑也已履行完毕,对照减刑条件来看已符合从严掌握的规定,故本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幅度不再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卓小康审 判 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纪得军书 记 员  郑皓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