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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程维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程维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程维敏,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程维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程维敏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程维敏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