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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曾猛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猛,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758号原告:曾猛,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胡涛,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曾猛诉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曾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曾猛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