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6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某(又名陈某甲、陈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