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溧水华南树脂有限公司、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芮金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华南树脂有限公司,芮金华,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华南树脂有限公司,芮金华,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溧水华南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芮金华,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忠福,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南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南树脂有限公司、芮金华、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7民初47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溧水华南树脂有限公司、芮金华无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部分厂房,但暂不能处理,有一车辆,但未被法院实际控制,且车辆暂无法处置,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