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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玉堂、房崇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堂,房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堂,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公务员,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房崇生,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人,教师,住山东。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玉堂与被执行人房崇生合伙协议一案,被执行人房崇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玉堂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