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