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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赵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赵某乙,周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陕西兴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陕西兴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赵某甲、赵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未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赵某甲、赵某乙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赵某甲、赵某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赵某甲、赵某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19元,减半收取4759.5元,由上诉人赵某、赵某甲、赵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