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祥栋与周福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栋,周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栋,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福春,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李祥栋与周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福春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福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