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永良与刘卫池、吴宝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良,刘卫池,吴宝珠,刘志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83号原告黄永良,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刘卫池,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吴宝珠,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志航,男,199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汉帆,系陆丰市河西镇法律服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良诉被告刘卫池、吴宝珠、刘志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58元,由原告黄永良负担。审判员 郭宝珍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