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冬梅与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冬梅,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704号原告:魏冬梅,女,1972年12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以东、南二环北侧*号观邸第*幢*单元*层*****号房。法定代表人:汪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冬梅与被告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魏冬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魏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