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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9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千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92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春锋,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长明,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口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马千柱,男,1957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千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商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执行款19000元及利息1398.40元(利息计至2014年9月21日),2014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随本付清,本案执行费206元,诉讼费155元。但被执行人马千柱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千柱在银行账户存款20759.4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紫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