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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亢晓博与陈勇、孙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晓博,陈勇,孙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民初3897号原告:亢晓博,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告:陈勇,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地址:容庄市市中区。被告:孙亚楠,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原告亢晓博诉被告陈勇、孙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晓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孙亚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亢晓博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向他人账户支付,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日被告陈勇书写借条一份。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被告孙亚楠与被告陈勇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亚楠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勇、孙亚楠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7日计算到本金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勇、孙亚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勇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亢晓博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亢晓博现金6万元整,期限一个月。海南马自达车牌号鲁D×××××,如到期不还,车归亢晓博所有���借款人:陈勇。身份证号:。手机号:136××××8188.2016.8.17。”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勇与被告孙亚楠系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勇向原告借款6万元,有借条为证,被告陈勇、孙亚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对于该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勇应予以偿还。被告陈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孙亚楠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勇借款系其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勇、孙亚楠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的上述借款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关于���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7日计算到本金还清之日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孙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亢晓博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7日计算到本金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陈勇、孙亚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会人民陪审员 赵 琳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