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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君与郑家峰、张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嫩江县宏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君,郑家峰,张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嫩江县宏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程君,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郑家峰,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张骞,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宏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程君申请执行郑家峰、张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嫩江县宏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