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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民初287号原告梁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尽妻子义务。原告曾于2015年4月和2016年9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都因被告未到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800元子女抚养费。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2015)铁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6月份起诉过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梁某与被告胡某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梁甜甜,生于2006年3月27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已分居两年,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梁某生活。梁某曾于2015年6月份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双方不能相互沟通与理解,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现已分居两年,原告已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分居时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需给付子女抚养费。因被告胡某没有出庭,故本案对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有争议,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梁甜甜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600元子女抚养费至梁甜甜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