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4号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裴某、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驰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