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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4号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裴某、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驰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