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远古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远古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渊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戴崇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远古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25号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季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运龙、孙景灿,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远古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古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4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银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产品合作协议第6.3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审原告远古公司所在地为南京市玄武区,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华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