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78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彬,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2416-6,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东城阳光名都F区综合楼第1单元F商01号。法定代表人:麦兆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允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芳远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