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5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东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 清 春审判员 李 春 宇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