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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5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东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  清  春审判员 李  春  宇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