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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888堵义均与曹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堵义均,曹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888号申请人:堵义均,男,1963年5月12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曹金友,男,1949年1月4日生,住海安县。关于堵义均申请执行曹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曹金友归还原告堵义均借款5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堵义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908元。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41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曹金友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曹金友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曹金友名下无房地产;被执行人曹金友名下有拆迁款,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提取曹金友拆迁款119024.5元并于2017年3月24日对该款进行了分配。本案执行到位1914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赵    祖    华审判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颖 关注公众号“”